5.4 防护区的氧气浓度


5.4.1 对于IG类纯天然气体灭火系统,若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小于8%(相当于设计灭火浓度大于62%),只能用于无人停留场所,并应配置延时喷射装置。
5.4.2 对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,采用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6%。
5.4.3 对采用IG类纯天然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,应针对不同的氧气浓度,采取不同级别的安全措施:
    1 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%时(相当于灭火设计浓度为43%),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5min的疏散措施;
    2 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%~10%时(相当于灭火设计浓度为43%~52%),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3min的疏散措施;
    3 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0%~8%时(相当于灭火设计浓度为52%~62%),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30s的疏散措施。
5.4.4 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防护区内氧浓度的上限、下限设定值,及其高、低浓度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5.4.4的规定。
表5.4.4 氧浓度的设定值

条文说明
 
5.4.3 根据国外有关文献,提出了防护区氧气浓度的量化指标,以便于操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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